關于印發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(摘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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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印發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(摘錄)
濟政發〔2018〕33號
(摘錄)
第二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,是政府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,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,專項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,包括城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。
城建綜合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、橋梁、環衛、綠化、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。
專項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專業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。
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,征收標準為246元/平方米,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/平方米,專項配套費124元/平方米(包含供水26元/平方米,供氣20元/平方米,供熱78元/平方米。)
第九條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,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。
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,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。
第十條 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應嚴格按照國家、省有關規定執行。下列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:
(一)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、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賃住房、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;
(二)人民防空建設項目;
(三)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;
(四)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;
(五)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;
(六)駐濟高等學校、中等學校、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學設施;其教職工公寓、學生宿舍、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項目減半繳納;
(七)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。
第十二條 對已享受減免政策,建成后擅自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設項目,建設單位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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